共和国税收制度建立

  1949年11月24日,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召开首次全国税务会议。本次会议确定了全国税收的范围为:关税、盐税、货物税、一商税、印花税、交易税、存款利息所得税、遗产税、薪金报酬所得税、特种消费行为税、屠杀税、房屋税、地价税、牌照税14种。本次会议制定了税法、税率和税目、《全国税政实施要则》、《全国各级税务机关 暂行组织规程草案》。全国税收因而统一。税收制度建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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